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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5月8日電 據發改委網站消息,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於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指出,取消低價藥品最高零售限價,市場實際交易價格不會出現普漲現象。發改委將加強價格行為監管,防範企業濫用定價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答問全文如下: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於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出台了鼓勵低價藥品生產供應的價格政策。記者就有關情況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政策?
  答:目前,價格主管部門對政府定價範圍內的藥品制定最高零售限價。2000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調整,對有關藥品的最高零售限價進行了三輪調整,對抑製藥價過快上漲、降低藥價總體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
  相對於高價藥品而言,低價藥品盈利水平比較薄弱,消化成本上漲能力有限,對成本變動比較敏感。近年來,隨著新版GMP改造、質量標準提升和相關生產要素價格的上漲,企業生產成本不斷上升,由於招標降價以及零售限價不能靈活調整,企業生產供應低價藥品的意願下降,醫院缺乏使用積極性,導致一些低價藥品出現短缺、甚至斷供情況,影響了臨床用藥需求。
  為保障低價藥品生產供應,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門已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的意見》,從生產、流通、價格、招採、使用等各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方式是其中一項重要措施,將有利於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調動企業生產供應和醫院使用低價藥品的積極性,滿足臨床用藥需求;有利於抑制高價藥品不合理使用,優化臨床用藥結構,降低醫葯費用總體水平。
  問: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方式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一是放鬆對低價藥品價格控制。取消針對每個具體品種規格的最高零售限價,允許生產經營者在不超過規定日均費用標準前提下,根據藥品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具體購銷價格,形成更加靈敏反映市場供求的定價機制。二是國家統一確定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國家綜合考慮藥品生產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統一確定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根據各方面意見,現階段的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為:西藥不超過3元,中成藥不超過5元。低價藥標準可以進行動態調整。三是建立低價藥品清單進入和退出機制。低價藥品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定價權限分別向社會公佈。價格主管部門將根據價格或用法、用量變化情況,對低價藥品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問:取消低價藥品最高零售限價之後,如何加強市場價格行為監管?
  答:取消低價藥品最高零售限價後,將加強價格行為監管,防範企業濫用定價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通知》提出了三方面措施。一是要求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做好相關藥品生產成本和實際購銷價格監測工作,密切跟蹤低價藥品市場價格變化,督促企業按照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原則形成價格。二是對低價藥品價格變動頻繁或變動幅度較大的,價格主管部門要開展專項調查,重點監管企業不合理提價行為。三是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鼓勵社會各界對醫葯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患者合法權益。
  問:取消低價藥品最高零售限價後,會不會增加群眾負�
  答:低價藥品大多是生產企業眾多、競爭比較激烈的藥品,放開最高零售限價,市場實際交易價格不會出現普漲現象。一是價格主管部門將加強監管和引導,防止經營者濫用自主定價權。二是有關部門將針對低價藥品進一步完善招標採購政策,確保通過競爭形成合理價格。三是即使一些藥品因原輔材料上漲需要調整零售價格,由於有日均費用控制,價格變動也是可控的,而且對低價藥品報銷標準比較高,基本不會增加患者負擔。四是低價藥品和高價藥品之間大都存在一定替代關係,合理調整低價藥品價格,有利於調動企業生產供應低價藥品的積極性,有利於醫療機構優化用藥結構,減少高價藥品使用,從總體上看,有利於醫葯費用下降。  (原標題:發改委:取消低價藥最高零售限價不會導致價格普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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